公共中心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7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年度指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认监委拟于近期开展2017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年度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满足产业集中地企业检测服务需求;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备关联产品认证/检测经验的机构。

二、指定需求

在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领域指定有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具体需求详见附件)。

三、指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条件并有申报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本次指定采取网上填报和寄送纸质申请书并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地址:http://cccxzsp.cnca.cn/aasp;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邮编:100088。

2.申请机构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申请书。

3.申请机构应于2017年7月17日17:00前(以收到时间为准)将纸质申请书寄达国家认监委,并提交网上申请。

4.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5.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纸质申请书,寄送材料建议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

(二)2017年7月18日至8月12日,国家认监委按照指定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作出指定决定。如需要对申请机构开展现场审核的,本阶段所需时间将延长。

(三)2017年8月27日前,国家认监委公告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如发生现场审核,公告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方式

(一)电气电子类

联系人:邱 磊   电 话:010-82262779

(二)非电气电子类

联系人:关钧文   电 话:010-82262674

                                                                                                                           国家认监委

友情链接

全国认证信息公共查询平台| CNAS| CNCA| CCAA|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 国家生态环境部| 网站后台管理|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